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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盐政(未完)

盐在中国历史上本来就是一个长期被垄断经营的对象,汉代与唐代都曾把垄断盐利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但是,授予盐商绝对的垄断经营权,这是明清时期才有的事。

一、明代

###(一)开中法 #### 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 明政府为解决“九边”80多万驻军的粮饷供给,实施了军屯、民运粮、开中法三套制度。亦即军士屯种自给,百姓向边镇输纳,商人纳粮中盐办法,习惯上称为屯粮、民粮、盐粮。然而,北部长城一线地处高寒,屯田产量有限。因此,政府每年征调北直隶、晋、陕、豫、鲁数省农民将交纳后的粮食运送到指定边镇。但在交通不便,车拉驴驮的时代,要把数十万石粮食转运到边塞绝非易事,既妨碍农作,又成本很高。

九边:又称九镇,是中国明朝弘治年间在北部边境沿长城防线陆续设立的九个军事重镇,分别是辽东镇、蓟州镇、宣府镇、大同镇、太原镇(也称山西镇或三关镇)、延绥镇(也称榆林镇)、宁夏镇、固原镇(也称陕西镇)、甘肃镇。

九边九镇

洪武三年(1370)六月,山西行省将此普遍性问题奏报明廷,建议政府通过国家所控制的食盐专卖权,让商人到大同仓交米1石,太原仓交米1石3斗,给淮盐一小引(200斤),然后凭盐引换盐运销获利,销售食盐完毕,仍须将盐引交回政府。这样既省运费,又能使边储充足。朱元璋觉得此法利国、便民、惠商,下令全国推行。 > 《明太祖实录》卷53,洪武三年六月辛巳:转输之费省而军储之用充……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者,给淮盐一引,引二百斤。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

洪武四年(1371)制定“中盐例”,开中法大致分为报中﹑守支﹑市易三步:

  1. 报中是盐商按政府的招商榜文要求,把粮食运到指定的边地粮仓,向政府换取盐引﹔
  2. 守支是盐商换取盐引后,凭盐引到指定的盐场守候支盐﹔
  3. 市易是盐商把得到的盐运到指定的地区销售。

商人纳米中盐的条例由户部出榜,依军情、粮价、路途、利润酌定。于是各边镇多召商中盐,盐的运销与军需供给有机结合。商人为节省成本,干脆雇农民在边地垦种,就近给军卫仓纳粮,史称商屯

通俗说,就是:政府根据边镇需要军粮数目在民间招标,中标的商人往边境军镇运粮,粮食运到以后政府给商人颁发盐引,然后商人凭盐引领取食盐,再到指定地区贩卖以获利。

开中法的实质是国退民进,放权让利。明政府突破汉武帝以来盐铁垄断,将官营的盐业专卖权转让给普通商人,用来解决庞大军需供给。永乐以后,开中的方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由纳米中盐、纳钞中盐发展为纳银、纳铁、纳麦豆、纳茶马、纳丝绢、纳棉布中盐等12种,从而使盐在产品交换中充当重要媒介。开中法不仅使晋商迅速崛起,而且带动了明中后期黄河流域、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工商业的发展。开中制的优点在于调动了百姓运送军粮的积极性,不足之处就是让利给盐商,减少了政府的收入,但是在明初,总体来说还是利远大于弊。故《明史·食货志》曰:“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

边商报中的意义,在于取得食盐的销售特许权。而边商的利益,实际上 并不在于食盐的销售,而主要在于盐引的买卖。边商引价是明初国家与民间商人所确定的盐粮交换的比价,这直接影响开中商人的利益。

洪武四年的开中法盐米兑换价

开中法除有解决军需功能外,也是明政府与商人合作兴办公共事业,解决饥荒、漕运、灾民等社会问题的有效方式。永乐年间,为迁都和营建北京,朱棣两次诏令各地暂停开中,集中纳粮运京,以使北平粮储足够数十万工匠人等数年食用。成化五年(1469)春,荆、襄、南阳数地遭灾,户部招商开中淮浙等盐18万引安置流民。同年十月,又开中两淮、两浙、河东盐80万引于陕西赈济灾民。时隔五年,为补充国库粮储,再定开中接济漕运仓储的办法,开中两淮、两浙、长芦、山东盐100万引,纳粮82.6万石。

显然,开中商人从提供军需物资到获得食盐,要经历很长的时间,经营周期漫长,在这期间商人作为授信者,向政府提供了商业信用,商人因此承担了由交易过程漫长而产生的市场风险,而风险的大小则主要取决于政府的守信程度,风险回报是获得食盐销售权利及售盐后的利润。 > 授信就是给予目标客户额度,如信用卡额度。 > > 商业信用: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商品交易中由于延期付款或预收帐款所形成的企业常见的信贷关系。

开中法特点

开中法值得注意之处有三。

  1. 第一,开中法作为财政制度,在原则上并不强制,而以自愿的交易来得到收入。

    政府要确保有人参加开中,在制定开中法盐米兑换价时,必须把参加者的所有成本计算在内,包括粮食的生产、收购、运输费用,往返粮仓、运司的旅费,等等,还必须确保参加开中者有利可图,否则难以达到“转输之费省而军之用充”的目的。

  2. 第二,开中法下的盐粮交易,不是即时的交易,而是商人为政府运粮在前,政府以食盐支付商人在后。

    明代中国版图虽不如清朝之大,但商人运送粮食多在北方,而支取食盐多在东部沿海,在前工业革命的技术条件下,运粮与支盐的间隔必然相当长,可以说,开中法的盐粮交易,是政府的借贷行为,政府借取粮食在前,而以食盐偿还在后。

  3. 第三,开中法原本的设计,没有货币成分,但也不是以物易物,而是凭一纸盐引完成交易。

    每一纸盐引代表200斤盐的价值,是政府欠债的凭据,商人凭此盐引,能够支取食盐,作为为政府运送粮食的报酬。基于这三个原因,可以把开中法理解为公债制度,把盐引理解为公债券。明初,战乱甫定,元末纸钞恶性通货膨胀的阴影未消,而大明宝钞的纸币制度又非常失败。但明朝政府却能在食盐的运输方面推出开中法这样一个承认利润原则、依靠市场力量的公债制度,相当值得关注。   #### 守支问題的出现

明代统治者为了眼前利益,超额发放盐引,从而产生了始终困扰开中法 顺利实施的“守支”问题。所谓守支问题,就是盐商在边镇交纳粮草取得 盐引后,并不能马上支取到食盐,被迫困守盐场,等候支盐。守支问题的产生在于官商交易方式的改变,在于明政府行为方式的改变。明代开中法与以往历代王朝的盐政并无大的不同,盐的生产仍然由灶户专门从事,再由政府垄断征收,最后被盐商报中支取,转运各地销售。不同点在于,在以往盐制下,盐商直接向征收盐课的盐政机构购买官盐然后转运贩卖而获利,而在开中法下,盐商不再向盐政机构直接购盐,而是先赴边镇纳粮,再回盐政机构支盐转贩。这样,其经营环节便由二增加为三,即一是赴边纳粮,二是返回盐政机构支盐,三是载盐转贩。这一改变使盐商纳粮与支盐两个经营环节间出现了一段间断期。在这段间断期,明廷只需出具一纸纳粮收据,便提前占用了盐商的资金。这样一来,就会出现这样一种可能:当边镇军需紧张时,可以有意延长这段间断期,将尚未产出的官盐预先开中,仅凭一纸收据提前收取盐商投资。这就为守支问题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开中法实施后,开中盐粮遂成为明代盐政的一个重要部分,而盐政在明 代与边备关系密切,所得款项主要用于边防武备开支,这样,盐政实际就成为明廷满足边镇军需的一种手段。盐政与边政相比,边政直接关系国家安危,自然被置于更高地位。开中盐粮的多少是一个变量,主要受边饷需求的制约,而边饷需求又要视边情缓急而定。边情紧急,边饷需求则剧增,开中盐粮也就作为应急措施被频繁使用。反之,开中盐粮则无必要,或所需甚少。因此,开中盐粮实际将盐政与边政直接连在了一起。由于明廷拥有一条延绵万里的西北防御线,边饷需求巨大,开中量往往超出官盐的供应量,使盐商纳粮而无现盐可支,盐商无法及时获得官盐,被迫守支。

开中法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就是统治者必须抑制自己的“掠夺之手”,严格遵守承诺,发给商人的盐引总数必须与盐场当年的产量总额相符,不能超发、滥发,以便保障商人在交纳粮草后会得到食盐,“不拘资次,盐引遇到即支”。可是,统治者往往根据边镇局势变化的需要来决定发行的盐引数量,使得发行的盐引远远超过盐场的支付能力,从而造成“守支”问题。

特别是明代中后期,随着开中法的普及,开中内容随着明代社 会经济的发展和边储的需要逐渐由纳米中盐繁衍为纳铁中盐、纳茶中盐、纳绢中盐等多种方式,食盐几乎充当了一般等价物的角色。统治者发现,通过发行盐引并延期支盐,无需付出什么成本就可以将大量的民间资本征集起来供其使用,这对于统治者来说是一种极具诱惑的、有利可图的选择。

权力寻租导致守支问题恶化

开中法实施之初,明太祖于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下令: > “公、侯、伯及文武四品以上官,不得令家人、奴仆行商中盐,侵夺民利。

明初的统治者明令禁止朝廷官员参与开中,以免产生官商勾结、侵夺民利等弊端。永乐年间,明成祖为筹集更多的资金以满足边防需要,改变了明太祖的禁令,开始批准了一些权贵关于参与开中的请求。随着开中内容的增加和开中地理范围的扩展,各级官员皆被允许参与开中。随着越来越多的官员参与开中,逐步出现排挤商人、垄断市场的行为。成化年间,权贵们可以通过皇帝敕许而获得纳粮中盐的权利,实际输纳粮草就不再是获得中盐权利的必要条件,于是纳粮中盐权利就与实际的输纳粮草相分离,成为一种可以买卖交易的权利。在当时的历史文献中,这种权利就被称为“窝”,其买卖交易就被称为“买窝卖窝”。准许官员参与开中的先例一开,使得那些拥有特权的官僚得以利用权势垄断食盐贸易,利用特权霸占盐引,这种现象史称“占窝”。

权贵利用特权通过种种手段占据大量盐引。他们派家人前往开中,以至于参与开中的都是权贵及其关系人。权贵们一方面让亲属假扮军人或百姓出面承纳马草开中盐粮,另一方面还经常向皇帝奏讨盐引,每次少则千引,多则数万引。成化以后,“宗藩、贵戚之求土田夺盐利者,亦数千万计”。成化十五年(1479年),宪帝赐给万贵妃的兄弟万通准盐五千引;十六年,赐给淳皇后母段氏两淮官盐二万引,成化十九年(1483年〉,宦官梁芳“侵盗库金以数十万计,不足则给以盐……前后请两淮存积余盐不下数十万引”,致使“商引壅不行,边储日匮”。

明代政府对权贵们开中食盐网开一面,而对商人中盐则有诸多限制。比如商人中盐数额“不许过三千引”,而对权贵,“或五万、十万,至二十万引”并无限制,于是,开中盐引大多被朝中权贵所把持。权贵们以便宜的价格得到盐引,然后再以较髙的价格出售从而赚取巨额利润。

即使在支盐环节上权贵们也享受着一般商人无法获得的特权。普通商人 无论是交纳粮草还是下场支盐,都必须在官府指定的地点进行。一般商人只能选择参与还是不参与,而权贵则可以通过特权取得盐引,然后去最好的盐场支取食盐,而且在盐产量有限的情况下,权贵们总也能够找到办法抢先支到盐。在“朝廷令人易纳马草开中盐粮”之时,“各场纳草之人,多系官豪势要,及该管内外官”。

明中后期,普通中小商人祖孙三代空持引票支不到盐卖,而靠贿赂权势的不法奸商却能纳粮掺假,甚至虚出“通关”。按明制,商人纳米到边镇,由仓官验收,在法票上注明纳粮品种、数量及应支盐引,并加盖骑缝印章,称作“通关”。但到正统时,奸商通过贿赂管仓官吏,不纳米却能盖印支盐获利。这使仓库未收到粮,盐场却支付了盐,政府蒙受双倍的损失。

由于《大明律》规定,四品以上官员不得允许其家人和亲属参与中盐和与民争利,于是这些权贵们就设法绕开法律规定,“令子侄家人伴当假托军民出名承纳”。待到支盐之时,“嘱管盐官搀越关支”,“不拘年次,本场无盐,辄易他所,三倍加支”权贵们利用权势抢先支盐。权贵们有钱有势,盐政官员对他们逢迎巴结或姑息迁就,往往将灶户所生产的课盐“潜卖与人,或答应势要",从而造成“官盐不足,私盐盛行”的局面。

更为常见的是,权贵们并不直接纳粮边地,而是将中盐资格转卖他人。这种资格被称为“窝”。势豪通过种种手段,“包占”或控制了这种“窝”,使其有了价值,将其转卖与无势不得中盐的商人,每一千引卖银一百余,或七八十两,名曰“卖窝钱”。这样一来,实际上就剥夺了商人直接纳粮中盐的权利,正如弘治末年国子监祭酒章懋上疏所言,“商人不藉手于彼,即无由中纳于此,故费多而中盐者日少”。因此,商人要纳粮中盐,就先要从势豪之手获得行盐资格“窝”,既增加了纳粮的困难,又增加了中盐的成本。其结果是中盐者日少,官盐价日贵,官盐价贵,私盐盛行。私盐盛行,更使官盐难销,形成恶性循环。纳粮和行盐均困难重重,兼顾则更不可能,这就更促使纳粮边商和支盐内商的分化。正是在这种占窝卖窝日益成为纳粮行盐的常态,报中守支均日趋困难的情形下,边商、内商之分日益定型。

纳粮中盐的开中法正常运作,纳粮边地,商人角逐于边地,山陕商人较之徽商有优势。开中法败坏,纳粮凭窝,先要资格,商人角逐于上层甚至权力中央,徽州甲第连云,无论中央还是地方,身居要职者多,“善行媚权势”的徽商较之山陕商人有优势;下场支盐,角逐于淮扬地方,徽商有地理之便,也较山陕商人有优势。

此外,由于贩卖食盐利润巨大,走私越来越猖獗。正统末,三杨去世,法弛贿兴,走私日甚。成化时公然发展到武装走私,“结党朋,操利器,与官司捕役抗争夺利”。当时敢造“遮洋大船,列械贩盐”者已非中小商人,而是富商巨贾、名门世族、军卫土豪组成的走私集团,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 三杨,指杨士奇、杨荣、杨溥。三人均历仕永乐、洪熙、宣德、正统四朝,先后位至台阁重臣,正统时加大学士衔辅政,人称“三杨”。

边商和内商的形成

隆庆二年以总理江北等处屯盐都御史身份前往两淮改革盐政的庞尚鹏的奏折称: > 国初原无边商内商名色,自边商难于守支,故卖引于內商;內商难于报中,故买引于边商。一专报中、一专守支。其初盐法疏通,引可速卖、盐可速掣,彼此交易,两利俱全。今盐法不行,在內商有支盐上堆,数年而不得掣者,则其不乐于买引,原非得已也,势也;由是抑勒减价之弊生。而边商始蹙额矣。在边商有申引到司,数年而不得卖者,则其告掣河盐,亦非得已也,势也;由是展转增价之议兴,而內商始侧目矣。转相攻激。视为寇仇……已经札行兵备道,督同运、府等官,召集边內二商,从公酌议,将边商引价,着为三等。分拨见引:淮南定价玖钱,淮北定价捌钱;分拔起纸关引:淮南捌钱,淮北柒钱;分拨到司勘合:淮南柒钱,淮北陆钱。

庞尚鹏的奏折,清楚地交代了16世纪中叶两淮盐引市场的运作,以及政府对盐引市场的承认和控制。盐商分为专门输送粮食的“边商”、专门凭盐引兑换食盐的“内商”,边商把支取食盐所需的各种票据(勘合、盐引)等卖予内商,内商则凭着这些票据支取食盐。庞尚鹏对于这一系列显然违反“祖制”的现象,并不反对,反而予以承认,还规定边商、内商之间三种票据的交易价格。

边商、内商之间三种票据的交易价格

###(二)折色开中法与运司纳银制 按照明代开中法的要求,商人必须把粮草等物资输送到边防卫所,以换 取“仓钞”,再按仓钞发派盐引,然后凭盐引到指定的盐场支盐,并在政府指定的范围内销售。无盐引而经销食盐,属于贩私盐,要受法律严惩。如果商人们输边交纳的是粮草等农产品,则称为“本色”,如果交纳的是银钱,则称为“折色”。明初边防物资以粮食为主,开中的形式主要为“本色”。到了明代成弘年间,随着白银的使用,盐法发生了重大变革,由纳“本色”改为纳“折色”,即由纳粮改为纳银。

最初的开中折色政策是政府为了吸引商人参与开中而出台的优惠政策。 据记载:天顺八年十一月,即宪宗即位尚未改元之时,明廷以报中商人稀少,下令降低当年八月在大同、宣府所开中引盐的价格,并规定“愿折银者听”,折银标准为淮盐每引折银五钱,其余盐种依中盐米数以次递减此时,运粮到边区开中的商人,也希望把纳粮开中改为纳银开中。在此之前内地盐商或纳粮输边或经营商囤以换取盐引,他们在洪武时期盐法通行之时不困守支、资金周转迅速,经营顺利。

自永乐以后盐法日坏,商人们苦于守支,不少内地盐商纷纷破产,视开中为畏途。在这种情况下,正当盐商无法获利,只有那些投靠权贵者例外。事实上,盐商若不投靠权贵而免于守支,一般是不敢冒险去开中的。对商人们来说,纳银开中,缩短了守支的时间,缩短了经营周期,其益处自然不言自明。纳银开中不但有利于商人,而且有利于政府。

当时白银已成为通用的货币,因而白银在财政上的运用较纳粮草为方便。很显然,在折色开中制下,商人向边关输送粮草改为折纳银两,实际上就失去了原来开中之本意。

“粟贵征粟,粟贱征银”,明政府不再着眼于巩固边防,而是把食盐专卖为财政搜刮的手段,致力于充实国库,增加帑银。但是,最初的折色制只是应急之策,对于朝廷来说,开中纳粮始终是“不可更改”的“祖宗成例”。开中折色政策的真正设立是“没官盐”的出售。“没官盐”,指被官府没收的私盐或者是批验所在秤掣官盐时所没收的超出规定数量的多余的食盐,也称为“掣割余盐。”《明宪宗实录》载,成化二年闰三月,巡视淮扬右副都御史林聪奏言:“凤阳诸处灾伤,措置赈济别无余策,査得两淮运司仪真批验盐引所见有没官盐二万余引,已行召商卖银支用。”

这是成化年间首例在盐场出售“没官盐”。虽然开卖的并非正额引盐,但这意味着开中盐制的禁条正在一步步地被解除,是对“祖宗成例”的又一冲击。“没官盐”的就地出售,在成化九年固定下来,规定每积至二万引即召商出售。不仅如此,也恰好在成化九年底,正额引盐也开始出现在盐场出售的情况。

成化九年十一月,巡抚山西右副都御史雷复上疏,要求“鬻河东运司盐四十万引,以济山西饥民。”得到允准。次年五月,经河东巡盐御史王臣建议,户部确定,今后河东盐凡幵中无商报中者,均就场开卖,所卖银两 由户部转拨边方。此后,就场幵卖引盐的事例不断出现,长芦盐、山东盐、四川盐、广东盐、福建盐、两浙盐,以至当时开中情况较好的两淮盐,都有了就场开卖的事例。至此,盐商不必纳粮边镇,也可获得经营引盐的权利。

折色制发展到到了成化末年,不但实行了纳银开中法,运司纳银制也已 经形成。随着内商经济实力的增长,他们日益感到运送白银赴边开中有很多不便,于是要求一种更简便的方法,以换取盐引,借此摆脱边商的控制。因此,运司纳银制出现了。在原来情况下,以陕西、山西商人为主的边商因其地利之便,经营商囤,开中纳粮获得盐引后加价转卖给内商,内商因有“远涉之虞”,不便直接开中得引,只好接受边商的盐引。

明朝的“南倭北虏”危机到弘治和嘉靖时全面暴露。军卫缺员,盐法阻滞。为了扭转危局,孝宗大力整顿盐茶、马政,决定从全国最大的两淮盐场入手清理盐法。

不久,户部左侍郎李嗣奏:两淮运司连年称过引盐一百余万,而商人所缴截角引目十无二三,如不严禁,则奸商投机不已,盐法更坏。这就说明户部宏观管理失控,换句话说,两淮盐场的引盐实际只有20%用于开中商人纳米中盐,其余大半已为官商影射侵夺。所以,户部建议各盐政机关,每年除将称过引盐数额造册上报外,必须将商人所缴截角骑缝引票同时造册缴部,防止盐政衙门欺上瞒下,搞两本账。 > 截角,将角截掉

弘治四年(1491),明廷罢户部尚书李敏,升侍郎叶淇。叶淇上任后,变开中之法,“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此后,商人不再纳粮而是给盐运司交银,统一提解国库,每年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将饷银调拨到边镇发给将士籴买粮食。辩证地看,叶淇变法的利弊并生,一方面商人免去了先到边镇纳粮、再到盐场支盐的奔波,国家财政收入也骤增;另一方面,边地盐商举家内迁,商屯迅速破坏,粮价飞涨,边军粮食储备也因此大减。不难看出,边镇供给体制由纳米为主向纳银转变是变法的内核,但前提是国内市场兴盛,在边镇市场拿钱能买到粮食。至于粮价波动,势必受供求影响,也说明专制政体下盐政腐败难除,政府管理失控,只得借用市场手段。此外,叶淇变法违背了开中制的初衷:纳粮开中解决的是军粮问题,纳银开中解决的是国库收入问题。更重要的是,大明王朝为了这百万白银的眼前收入,把军粮问题抛诸脑后。

注:籴dí,买米,引申为买入之意

准许纳银解部以后,纳栗报中的重要性大大降低,这样一来,边商与内商两极分化。原来“输粟于边,利归边民”,开中折色后形势逆转,内商取得了对边商的压倒性优势。于是“西北商或徙家于淮以便盐,而边地为墟。”

商屯解体使边商中的富商纷纷改业内商,残留的边商资力日疲,不得不仰承内商之鼻息;而水商或为内商所雇,或为托荫于内商的江湖行贩,其所以取得专卖权皆仰承于人,更无实力同内商抗衡;而内商坐场掣盐,资本增殖很快,后来索性将售盐委托给代理人经营,或转售引他人,于是内商中又分化出水商。 > 从内商手里批发到盐再转运各地的,叫水商。

以徽商和南迁的秦晋富豪为骨干的内商构成了明代盐商的主体。由此可见,三商的分化实质上是促使内商演变为盐商的主角,边、水二商不过是它的经济附庸。但内商决不会坐困守支、正常经营,而是将投托权贵“奏讨”包占的盐引“价增数倍”卖出,以“买窝卖窝”形式坐享其成,这种脱离盐业经营转手倒卖盐引的商人实为一种寄生阶层。其通过投托权贵,牟取厚利,经弘治到万历百余年的发展,终于成为内商中的巨富,囤户。

###(三)纲法 #### 边镇纳粟的差别 由于商屯在不同的边镇发展情况有差别,加大了各边镇开中纳粟的差距。开垦种植条件较好的地区,如陕西三边、山西诸边,商屯发达,中纳情况较好,而北京周围边镇,开垦种植条件较差,商屯难兴,开中纳粟就比较困难。极边地区如甘肃,极冲地区如大同、宣府、独石,开中纳粟仍不景气。国家只好用行政命令或其他手段进行调节。宣德中,因赴北京中盐的人少,规定召商纳中之盐“以十分为率,六分支与纳米京仓者,四分支与辽东、永平、山海、大同、宣府、万全已纳米者,他处中纳悉停之”。对于甘肃、宁夏、大同、宣府、独石、永平等道路险远、商人不乐赴中的地方,甚至允许“寓居官员及军余有粮之家纳米豆中盐”。   #### 解决守支问题的策略 1. 出钞给商,冲消盐引。如成化十六年(1480): > “令永乐、宣德、正统年间客商所中引盐、全未支者、各造册送部。於原籍有司关给资本钞。每引三十锭。景泰元年以後、未支引盐、愿关资本钞者、听。愿守支兑换者、两淮、兑福建山东。两浙、兑广东。俱每引加半引不愿者、听照旧守支”。

`注:听,顺从,接受别人的意见。`
  1. 对积欠时间不太长的盐引,给以加额的优惠,动员商人转场支盐,或兼场支盐。

    正统三年定,“客商中纳官盐支给不敷者,令两淮运司、云南提举司于河东、陕西、福建、广东各运司、提举司兑支。河间、长芦及河东、陕西运司于广东、海北盐课司兑支”。八年奏准,“永乐、洪熙、宣德年间客商原中淮、浙、长芦运司引盐愿兑支河东、山东、福建运司者 ,每支一引支与二引 ,不愿者听其守支”。

  2. 收买灶户余盐以充正引,供开中。

    余盐就是指明代在官专卖制度下,政府为了管制盐的生产,建立了灶户制度,以特定的人户世代世袭制盐。官支给工本与生产手段,免除杂役,使灶户得尽力制造定额的盐课,以维持各场的产量。灶户生产的盐有一部分以盐课形式交给政府,称为正盐,一部分以从事正盐生产以外剩余劳动所生产的盐。此外,还将灶户应向国家交纳粮、草等科差也折以余盐交纳。灶户除了办盐外,也经营一些土地,这些土地的科差,通常是以粮草交纳的。这时为了增加边盐额,就把这些粮草也折为盐上纳,不分起运存留,每正粮米麦豆五斗,草五包束,各纳正盐一小引。 > 盐课以引为单位,每引400斤,称大引,后改为小引,每引100斤或200斤。 >
    > 科差是指征收的代徭税。 > > 起运是指各司、府、州、县等按中央的指派定期定额将赋税运至中央及九边的仓库。 > > 存留:一部分赋税留于地方,用作党规支出。该项钱粮分别储存于司、府、州、县和卫所仓库。

  3. 定常股、存积之制,解决因盐引积滞影响紧急开中之弊。

    《明实录》记载: > (正统五年四月癸巳)行在户部奏:盐商因守支年久,虽减轻开中,少有上纳者,恐误边储。请令云南、福建、四川、广东、河东盐,仍其旧。其两淮、两浙、长芦,每岁盐以十分为率,八分给守支客商,二分令巡按监察御史、按察司官,见数存积,遇边方急用粮日,召商中纳支给,庶官民两便,不致误事。从之。

    综合以上《明实录》正统五年这两段记载,可知明朝政府一方面有意识地消化已经发行的两淮盐引,另一方面设立“存积”这种新名目的盐引。“存积”盐引是指政府为应付紧急财政开支而临时发行的债券,其价值由两淮每年食盐供应量的20%来保障,用债券制度的术语来说,这20%的食盐,就是“存积”盐引的抵押品;商人要认中“存积”盐,要付出更多的粮食,但好处是凭“存积”盐引,能够优先支取食盐。其余在非紧急情况下发行的两淮盐引,则被称为“常股”盐引,其价值由两淮每年食盐供应量的80%来保障。商人认中“常股”盐,付出的粮食较少,但坏处是凭“常股”盐引支取食盐的速度比未有“常股”、“存积”名目的时代更慢,因为“常股”盐引的持有者将不断被“存积”盐引的持有者抢先插队。于是“存积”盐引成为两淮盐引债券市场的新宠,《明史·食货志》提供了证据,“凡中常股者价轻,中存积者价重,然人甚苦守支,争趋存积,而常股壅矣”。

推行纲法来消化积压的盐引

在1617年纲法成立前夕,两淮盐政陷入困局。万历年间,两淮每年必须兑换90万张盐引,其中淮南盐引占68万张,淮北盐引占22万张,因此为户部太仓库带来60万两的余盐银。但是,由于政府发行盐引、征收盐税后,不能及时用盐来兑换已经发行的盐引(时称旧引),以至于积压了约250—260万张两淮盐引。假如政府把两淮所有的盐来兑换这批旧引,以两淮每年兑换约90万张的速度计算,约三年就可以全部兑换,但政府从两淮征收的盐税,也将停收三年,仅对户部的财政损失就达180万两:而北部边防军因连续三年无商人运送粮草所造成的损失尚未计算在内。

万历四十五年(1617),负责整顿盐政的袁世振开始推行“纲法”来消化积压的盐引。袁世振的纲法,是将在1617年之前持淮南盐引的内商,组成十纲;持淮北盐引的内商,组成十四纲。每年,淮南十纲中,以一纲兑换历年旧引,其余九纲兑换当年新引;淮北十四纲中,也同样以一纲兑换历年旧引,其余十三纲兑换当年新引。这样,政府就可以不大幅增加盐产,而又能够继续征收盐税,并且逐渐兑换旧引。当时,淮南十纲,每年共兑换48万张新引和20万张旧引;淮北十四纲,每年共兑换15万张新引和7万张旧引,合共仍然维持两淮每年兑换90万张盐引的定额。为使盐商接受这个方案,袁世振答应:凡愿意参与纲法的盐商,名字登记在纲册上,给予永久专卖权(永永百年,据为窝本),成为纲商。在纲册无名者要参与盐业,也必须寄在纲册有名者的名下。

其后,官不收盐,令盐户将应纳课额,按引缴银,谓之“仓盐折价”。官府卖引,由商人自行赴场收运,政府将食盐收买运销之权悉归商人。

二、清代

清初为了笼络人心,免除各种盐税附加,推行纲法,也叫引岸制,是一种官督商销的形式,由政府给引票于商人,按引购盐,贩卖到特定区域(引地)。同时还实行官运官销,即政府运盐到栈,自行买卖,寓税于价;官运商销,即盐场生产出来的盐,由政府统一收购,储运于官设的盐栈,由商人购买运销,盐课含于价内或于购运时交纳;一些偏僻的产盐地区,还允许民间自制自用,政府征收盐税。

 清初沿袭了明代的盐法。盐商运销食盐,须先向盐运司交纳盐课,领取盐引,然后到指定的产盐区向灶户买盐,再贩往指定的行盐区(叫做“引岸”)销售。然而盐引并不能随便领取,商人必须以引窝为据,证明自己拥有运销食盐特权。为了得到引窝,商人又必须事先“认窝”,也就是交纳巨额银两取得官府授予的垄断经营权。

 在盐法的实际运行过程中,盐商的角色发生了分裂,出现了窝商、运商、场商、总商等名目,他们在食盐的流通过程中各有不同的职能。窝商,也叫业商。清初本来没有窝商、运商之分,凡是有引窝的盐商都是自己运销食盐。之后,因为一些有引窝的盐商缺乏资本无力贩运,就将引窝租给无窝的商人经营,于是便有了窝商、运商之分。

 窝商自己不经营盐业,而是纯粹靠出租引窝坐收巨利,是盐业垄断性的最突出的表现。运商,也叫租商。运商想要贩卖食盐,必须先向窝商缴付“窝价”,租取引窝,然后到盐运司衙门纳课领引,他们在食盐的流通过程中起着产地与销售地之间的桥梁作用。场商,是在指定的盐场向灶户收购食盐再转卖给运商的商人。他们攫取了收购盐场全部产盐的特权,所以往往采取不等价交换的手段,残酷剥削生产者。

 明清时期的盐法采取这种“纲商引岸”制,背后有种种复杂的原因,但是最直接的原因在于明清时期的国家没有太多的力量直接控制社会经济,所以倾向于采取“包”的形式,抓住实力雄厚之人,责成他们承包到底。这一点,在总商的设置上表现得特别明显。总商,又名商总,是运商中家道殷实、资本雄厚的人,盐运司衙门指定他们为总商,把散商分隶于他们名下。每年征课办引的时候,总商要监督完成,还要负责查禁私盐,朝廷如有盐政方面的举措,也往往要与总商协商。

 除垄断经营权之外,朝廷还给盐商以很多其他优惠条件。如允许他们“加价”(提高官定售盐价格)、“加耗”(增加每引的斤数)以及“借帑”(即从国库里借钱营运)。有了这样的保证,盐商可以说是坐收暴利。

 在盐的收购、运输与销售各个环节,相关官员无不伸出贪婪的手

 盐商虽然手握垄断经营权,可以牟取暴利,但是朝廷和官府并不是白给他们这些好处,而是指着他们增加财政收入,因此,他们的负担也很沉重。按照道光年间的两江总督兼两淮盐政陶澍的说法:清朝初年,两淮盐区(行销的地方包括今天的河南、江苏、江西、安徽、湖北、湖南六省)的正纲盐课银原有90余万两,加上其他杂款,也只有180余万两。但是到了乾隆年间,这个数字已经达到400余万两银,是原额的好几倍。而到了嘉庆二十年(1815)之后,两淮盐区每年需要交纳的款项竟然达到800余万两之多。

 盐商的负担还不止于行盐纳课,他们还要承受官员的额外盘剥。朝廷为了加强对盐课的征收,设置了各种机构和官员,这些官员除了领取俸禄之外,还有一笔丰厚的养廉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他们的贪污腐败行为。但是,他们仍然把盐商视为圈里的猪羊任意宰割,明勒暗扣,无止无休。

 在盐的收购、运输与销售各个环节,相关官员无不伸出贪婪的手,雁过拔毛。道光朝的包世臣说:“淮商办运,纳请引、呈纲、力听钱粮,在运司一衙门,设收支、广盈、架阁、承发四房,出入各五、六次,遍历经、库、知、巡四首领,皆商厮名走司者主之,故商命每悬走司之手。然后转历分司、场员、坝员、监掣、批验、子盐各衙门,然后盐得上船赴岸。凡经一署,投一房,则有一次费。合计所费,殆浮正杂,而迂曲备至。”可见盐政衙门内部机构复杂,官员们层层盘剥,商人自有其苦衷。

 当时有人指出,在所有需要与官府打交道的事情里,没有比盐商办盐更艰难繁重的了。合计下来,商人暗里支出的费用几乎相当于成本的一半。雍正时期,皇帝厉行改革,把很多陋规都进行透明化处理,确定下来,免得官员浮收。两淮盐区规定盐商要以“公务”的名义送给盐政每年8万两白银,以“薪水”的名义送给盐运司每年4万两白银。

 此外,每逢盐运使有离任或外调的,盐商也都要照例馈赠一笔重金。盐官的收入如此丰厚,难怪大家都抢着要做。如巡盐御史一职,初时只有六品,却是人人艳羡的肥差,而且一般还轮不到别人,只能由相当于皇帝家奴的“内务府”官员担任。康熙朝时,内务府官员李煦长期担任两淮盐政,离任时他还恋恋不舍,一再上奏皇帝,请求再留一任。

 需要指出的是,皇帝虽然屡次下旨严禁官员贪污腐败,但是实际上他们自己加给盐商的摊派是最大的。乾隆皇帝前后6次南巡,他口头上虽然说“一切出自内府,无烦有司供亿”,但是主要花费的都是长芦、两淮盐商的钱。盐商们争先恐后,各出奇招,以博皇帝的欢心,用度无算。

 乾隆年间爆发的两淮盐引案,亏空达1000多万两,其中就包括“备办南巡出差银”。不仅如此,康乾以来,朝廷每次遇到重大军需、庆典、赈务、工程,需要花钱的时候,盐商们都得踊跃捐输,多则数百万,少则数十万。乾嘉年间,各地盐商报效捐输军需就达白银3000万两之多,其中两淮盐商为支持朝廷镇压川楚白莲教起义,从嘉庆四年(1799)到八年的短短4年之间连续6次捐输,共计白银550万两。

 盐商引领奢侈生活方式,据说远在北京的西太后梳头时也要模仿扬州的妓女

 盐商基本上垄断了全国的食盐销售,因此他们可以任意压低买价,抬高卖价,获取巨额利润。但是,由于传统经济与政治等方面的原因,他们倾向于用赚来的钱购买土地或者捐纳官职,而不是扩大再生产。此外他们会把大量的钱投入奢侈的生活消费中,其中尤以居住在扬州的两淮盐商为甚。

 扬州是两淮盐运司衙门所在地,盐商多聚集于此。据《清稗类钞》记载,黄均太是当时两淮八大商总之首。他吃一碗蛋炒饭需要耗银50两。之所以这么贵,是因为这碗蛋炒饭要保证每粒米都是完整,且必须粒粒分开,每粒米都要泡透蛋汁,炒出来外面金黄的,内心雪白。与这碗饭相配的是百鱼汤,汤里包括鲫鱼舌、鲢鱼脑、鲤鱼白、斑鱼肝、黄鱼膘、鲨鱼翅、鳖鱼裙、鳝鱼血、鳊鱼划水、乌鱼片,等等,极尽精致之能事。更令人咋舌的是,据说他吃的鸡蛋并非一般的鸡下的,而是吃了人参、苍术等药物的鸡下的,所以味道特别好。

 清人李斗的《扬州画舫录》一书是扬州盐商奢靡之风的全面记录,吃喝玩乐就不必说了,据说盐商会想出各种各样的花招来消遣。例如,选美活动搞腻了就选丑,把大姑娘的脸上涂了酱油在太阳底下暴晒,看谁更丑。又如,为了比谁更有钱,大家纷纷在金箔上刻上自己的名字,跑到镇江金山的宝塔上把金箔往外扔,看谁的金箔第一个飘到扬州。

 盐商过着非常悠闲的生活,他们修建楼台馆榭,养戏班开戏院,琢磨精致的菜肴,逛妓院养“瘦马”,调脂弄粉。盐商的生活方式深刻地影响了扬州的社会风气,当时市面上游逛着大量闲人,他们不事生产,无所事事,“早上皮包水,晚上水包皮”,在茶馆和澡堂之间流连。扬州盐商的生活方式还具有领导时尚的作用,据说远在北京的西太后梳头时也要模仿扬州的妓女,否则就嫌不够新潮。

 两淮盐商的豪奢,不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在某种程度上,它也是服务于拉拢贿赂官员的需要的。盐商尽管不满于各级官员的巧取豪夺,但他们又需要这些官员的庇护,因此他们往往要竭力备办令官员满意的物品。

 两淮盐政高恒出身内务府,是真正的纨绔子弟,盐政事务完全不在心上,只知道聚敛财物。盐商针对其好色贪财的特点,物色美女,搜集珍玩,馈赠于他,结果正中下怀,高恒甚至可以答应将以往的亏空一笔勾销。

 两淮盐运使卢见曾是位名士,风流自赏,对于黄白之物只觉得俗不可耐。盐商投其所好,花重金购买善本图书碑帖献上。卢见曾感觉这个贿赂很不俗,就欣然笑纳,之后还不断收受,乐此不疲。总之,两淮盐商用心揣摩官员的爱好,又用自己的生活方式感染官员,使他们“入吾彀中”,豪奢风气下掩盖的是官员的贪污腐败和官商的勾结共谋。

 破除垄断的新制度逐渐取代了旧制度,盐商的风光不再,没落已成定局

 清中期以后,盐商报效捐的压力渐渐增大,又要品尝“借帑还息”的苦果,加上官吏勒索,自己生活豪奢,很多人都陷入外强中干,入不敷出的境地。为了克服危机,他们只有不断抬高盐价一条路,以致于民间出现了百姓被迫淡食的局面,民怨沸腾。而私盐则趁机大行其道,几乎占据了官盐一半的市场。

 官盐发生严重滞销,商人开始欠缴盐课,直接影响了朝廷的财政收入。为了增加盐课收入,清廷决心对盐法进行改革。道光十二年(1832)两江总督陶澍议准将两淮盐务改归两江总督兼管,以统一事权。之后,他大刀阔斧地将淮北引盐为票盐,也就是在那些交通不便、引商不肯前往的地方,允许资本较小的商人经营,他们不必认窝,只要缴纳盐课就给据官票,让他们凭票贩盐。陶澍的这一举措很快收到了实效,既方便了百姓,也增加了朝廷收入。道光三十年,两江总督陆建瀛又将此法推行于淮南。以后,票盐法渐渐向福建、两浙、长芦等盐区推进。

 纲法改为票法,从根本上取消了盐商对盐业的垄断,深刻地触犯了盐商的既得利益,引起他们的强烈不满。据说,当时的盐商对陶澍恨之入骨,设计了一种新的纸牌规则。他们增加了两张新牌,一张是“桃树”,拿到这张牌的人“虽全胜亦全负”,所以一旦拈到此牌无不痛骂。另一张是“陶小姐”,暗喻陶澍的女儿,“得之者虽全负亦全胜”,所以拿到这张牌的人无不欢喜雀跃,并且“浪语谑词,猥亵无比”。但是,无论如何痛恨,新制度逐渐取代了旧制度,盐商的风光不再,没落已成定局。

 纵观清代盐商的盛衰过程,可以看到,他们的垄断经营权同时也是官府牟利的工具,这正是他们悲剧命运的深刻原因。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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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引:又称“盐钞”,是宋代的取盐凭证,“引”是指有价证券,可以作为“代币”流通。明朝时期,如果想要合法贩盐,商人必须先向政府取得“盐引”。每引一号,分前后两卷,盖印后从中间分成两份,后卷给商人的,叫“引纸”——盐引;前卷存根叫“引根”。商人凭盐引到盐场支盐,又到指定销盐区卖盐。

 两淮盐引案:乾隆三十三年(1768),新任“盐政”查账,发现在他之前的20年里,“盐政”的官吏们私自“超发”盐引,从中克扣、提留“引银”竟达1000多万两。乾隆大怒,许多官吏和徽州大盐商都被抓捕至北京问罪,其中包括纪晓岚等知名“要员”(纪因此受到牵连,而被发配新疆)。